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减按2%征收增值税分录

减按2%征收增值税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09-05 19:05: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小柴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减按2%征收增值税分录

案例:某企业处置2013年5月份购买的小轿车(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小轿车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取得处置收入10300元.纳税人在按照此政策进行增值税的核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借: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00

2、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

贷:营业外收入 免税收入 100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相关知识: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和2%之间的差额就属于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反映.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过桥过路费,"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减按3%的征收率和本应适用的5%征收率之间的差额不属于税收优惠,无需单独反映.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 计税公式

1.销售2008-12-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2.销售2009-1-1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业务 计税公式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和旧货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增值税=售价÷(1+3%)×3%

减按2%征收增值税分录应该怎么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和2%之间的差额就属于税收优惠,需要单独核算反映.

会计分录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检测公司成本账务处理 下一篇:季度预缴所得税不计提可以吗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