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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0-20 23:16: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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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亏损企业股权转让可以不用交税吗?错了,就算亏损,要交的税还是要交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回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款项,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从中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如果转让价格已经低于出资额的,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还是要缴印花税。针对此,我们可以了解下其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1、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或采矿权、探矿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2、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3、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4、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5、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处理有哪些呢?

  1、股权转让对价为非货币资产,很多情况下,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并非全部为货币资金,很可能为股权、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则此等情况下,很可能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股权转让方可暂不确认相应的转让所得,获得递延所得税的效果。

  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亏损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转让对价、计税成本等概念想必您已经十分清楚,如果转让价格是低于出资额的,那么就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其中印花税仍然需要缴纳。因此,并不是企业亏损就无须缴税。更多相关知识建议您结合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老师,他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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