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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30 12:39:3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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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如何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持票人方面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根据委托收款邮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存留,并立即通知付款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付款人在收到通知日的隔日起3日内未通知金融机构付款,付款人收到通知日的隔日起第4号在汇票到期还款日以前的,金融机构方面应当汇票到期还款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无力支付的,收款人可以和付款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收款人可以起诉付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很多小伙伴看到这里,可能还是觉得有些不太明白,但这也没有关系,闲暇多花点时间去理解就好了。好了!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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