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的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2 11:50: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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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的会计分录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5000和个人社保)
4、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贷:银行存款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按差额计提,即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的劳务成本和社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6、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7、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的会计分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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