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0-25 12:34: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7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淼淼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作为销售,将自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作为销售处理。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处理?以上是详情的解答内容,感兴趣的可以一起来阅读参考以上内容!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想要向我们的咨询的,欢迎点击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哦,我们的老会计会针对大家的问题给大家做出最满意的回复的!

职工福利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外贸公司出口产品免税的账务处理 下一篇:外地工程项目预缴税税点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