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7 15:13:0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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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指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这里单位价值标准一般为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当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有些资产单价并未达到标准,但是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会计分录,看取得情况
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的
借:固定资产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以上内容就是新政府会计制度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知识,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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