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3 11:26: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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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施工单位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施工企业由于在机构所在地而没有在工程地全员申报,就形成了直接按造价核定征税的实际情况。
核定征收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呢?由于是为做工程而发生的支出,有的企业会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么处理的缺点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计入公司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那这部分税金怎样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核算时应该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个税算法及职业判断的标准,确定一个分配方法,把个税分配到相关异地工程人员的头上,这样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总额而计入成本费用中列支了。
异地工程预缴哪些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工程预付款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的。
施工企业在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上面的文章对施工企业在外地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进行简要介绍,施工企业在外地作业,办理外经证,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等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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