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直接减免税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7 12:38:5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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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直接减免税会计处理
属于法定直接减免的,不需计提税金,不做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已自行计提可以按原口径冲回。属于特定减免及企业已经计提但未缴纳时获准享受免税的,或者交纳后享受减免税而返还的,按原口径作反向登记冲回即可(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019年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一些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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