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2 19:06:1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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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销项率税率为11%(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实际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两者。进项税额高越高增值税税负率越低。
由于建筑业工期较长,营改增至今1年多,大部分建筑企业仍在学习摸索改善中,普遍的增值税税负率尚未有明确的数据。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测算。
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2.5%左右,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
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左右,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
建筑业异地施工的预缴税款政策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取代)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取代)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取代)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
一般来说是含税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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