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的会计应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3 18:33:1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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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会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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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理解,贵司上述属于"委托研发",会计上应先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中核算,在后期完成后,资本化转为"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委托开发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2.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4.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委托开发的会计应如何处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单独进行归集,单独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区分于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因为二者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不同,没有单独归集的委托开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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