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0 08:58: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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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1、销售方丢失.
首先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报纸、记账联复印件(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至主管国税接受处罚,然后把处罚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作为入账凭证
2、购买方丢失.
首先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然后去税务局接受处罚.需要提供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购买方的入账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1.增值税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发票就不可以.
2.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
3.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4.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5.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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