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专票免教育附加税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5 16:25:3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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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专票免教育附加税吗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强力且及时的宣传下,纳税人普遍了解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没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另外,根据<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按月纳税不超10万(按季度纳税不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此项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同样适用的.
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季度30万免征增值税,就其中开具的专用发票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却忽视了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导致了多交税金.
有些一般纳税人完全没有意识到一般纳税人也是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也正面回答了,无论自开还是代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退还.也就是,只有红冲或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适用免税规定.
为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明明也属于销售额,却不适用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呢?
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可以抵扣购买方的应交增值税的,在税收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现金,如果专票能够免税,那么国家整个增值税链条中就有一部分税款损失了(农产品免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政府取得的土地适用的计算抵扣,以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加计抵扣,虽然也损失了增值税链条中的一部分税款,但这部分有专门的政策,本身就属于特殊的优惠政策,与免税不可一概而论).
什么情况下免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1、免交增值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计算缴纳.因此,如果你公司增值税是免征(比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公司),那么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同时免征.
2、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交教育费附加.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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