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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和开票单位不一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0-26 13:14: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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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和开票单位不一致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

  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

  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

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开,税务局如果查到的话,那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有何税务风险

  如果是费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将面临支付给收款单位的这笔费用无法正常税前扣除的风险。

  如果是货物发票,将造成应付账款的增加,预付账款的同事增加。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话,税务局会调增相应的纳税所得额,从而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款失效)第一条(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收款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最好让收款单位重新开发票。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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