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7 14:51: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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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免征教育费附加的情况有哪些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主要包含如下: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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