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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抵减当期增值税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30 13:51: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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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抵减当期增值税分录

值税加计抵减主要针对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加计抵减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以下账务处理: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即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具体参考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商品销售退回,已经确认收入的,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其次,做好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现金或银行存款) 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负数

贷:库存商品 负数

销售退回,一般是允许抵减当期销项税的;不允许抵减增值税的情况,只有在购买方存在,对于销售方是没有影响的,只需要正常计算增值税应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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