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征收方式与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9 18:21: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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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征收方式与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对于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差额征税,可以这样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关于建筑服务的税率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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