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底退税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8 14:57:3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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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底退税会计分录
一、 计算方法
增量留抵税额退还计算,对于如何计算增量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在文件公告里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公式中有两个关键点: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进项构成比例,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 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么绕口的一句话可以归纳为:"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 账务处理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较为简单,进项税额留抵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收到退税款对应留抵减少,对应科目进项税额减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退了,对应的附加税费怎么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后,为了解决留抵退税的附加税费不重复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允许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纳税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统称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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