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范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1 17:18:2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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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一些信息.
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就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2)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一: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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