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8 15:36:4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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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账务处理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例如,收入
分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等
贷:内部往来-收入
上交总部收入款时
借:内部往来-收入
贷:库存现金 等
总部会计处理:
借:内部往来-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时
借:库存现金 等
贷:内部往来-收入
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其装修费等直接由总部进项会计处理,分公司不作处理,把相关单据交总部.
分公司的支出
借:内部往来-支出
贷:库存现金 等
收到总部拨款
借:库存现金 等
贷:内部往来-支出
固定资产也一样,分公司不作处理,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或登记内部台账.
可以在"内部往来-收入"或"内部往来-支出"下面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构成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分公司之间提供场地并收取使用费,属于营业税租赁劳务,出租方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3、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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