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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8 15:36:4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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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账务处理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例如,收入

分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等

贷:内部往来-收入

上交总部收入款时

借:内部往来-收入

贷:库存现金 等

总部会计处理:

借:内部往来-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时

借:库存现金 等

贷:内部往来-收入

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其装修费等直接由总部进项会计处理,分公司不作处理,把相关单据交总部.

分公司的支出

借:内部往来-支出

贷:库存现金 等

收到总部拨款

借:库存现金 等

贷:内部往来-支出

固定资产也一样,分公司不作处理,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或登记内部台账.

可以在"内部往来-收入"或"内部往来-支出"下面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内部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如何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构成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分公司之间提供场地并收取使用费,属于营业税租赁劳务,出租方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3、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以上就是总分公司之间账务处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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