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年限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6 10:21: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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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年限
一次性扣除或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1、一次性扣除.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做为长期待摊费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周期内摊销完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摊销年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开业当月一次核销,不再摊销;但税务却仍按5年摊销计税.
财会人员,宁肯违背会计制度,仍坚持5年摊销,也不愿做长达5年的纳税调整.
但还是看你有没有这个需要了,比如第一年的收入多,那一次性摊销就可以多抵消收入.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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