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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折旧年限新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2 16:09:3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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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折旧年限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统一确定为5%.

同时新的所得税法规定里有一条是这样写的: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因此小汽车的折旧年限是4年,净残值是5%.

汽车折旧年限及净残值如何规定?

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车辆折旧年限新规定,各位可以收藏起来.中国目前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磨损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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