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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减免税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5 09:43: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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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减免税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发票上3%部分)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2%部分)

营业外收入(减免1%部分)

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的,需要进行减免税备案吗

符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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