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租金收入房产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2 16:37:5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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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租金收入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局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局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
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局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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