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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5 13:25:1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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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财政部从规范担保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控制担保风险出发,总结了我国担保机构会计核算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担保业的特点,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特殊科目:

资产类:

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存出担保保证金、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负债类:

应付分担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

所有者权益类:

一般风险准备、担保扶持基金

损益类:

担保费收入、追偿收入、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

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 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 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担保公司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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