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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的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9 17:41: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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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上有明文规定: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委托单位当然要给受托单位开发票.受托单位需要交纳增值税.不然的话,税务检查发现后要补税、罚款的.

委托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也要按规定向购买者开具发票,受托方在收到手续费时要开具发票给委托方.

实际工作中有几种操作方法:

1、受托方直接将10%的手续费作为折扣在票面扣除.如售出商品1000,委托方开票时将100的手续费作为折扣在票面反映,受托方不再开具手续费发票;

2、委托方开全额发票,受托方开具手续费发票(服务业)对抵.

委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是什么

视同买断:

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

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以上就是代销商品的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吗?代销商品,其所有权仍属委托方.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便于组织代销企业的商品日常核算,将代销商品列为"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同时设立对应的资金来源帐户"代销商品价款"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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