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基础设施补偿款的时候怎么做账V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0 13:07:0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6
人生,就要闯出一条路来!为了事业,为了奋斗的人生,尽管失去许多,但有失必有得!而得到的往往会比失去的更重要,它是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在收到基础设施补偿款的时候怎么做账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3.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4.转销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搬迁而灭失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6.支付职工的安置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7.重新购置土地、固定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8.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9.在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直线法递延,具体金额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而定.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10.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补偿款进什么科目
要分别赔偿费用的性质,如果是违反购销合同等支付的赔偿费用,一般分别记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赔偿费用,一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财务制度规定,赔偿费用进"营业外科目",但根据税法规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赔偿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笔者认为,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此赔偿款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则应视情况增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另外,如果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是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仅作营业外收入,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作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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