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8 19:14: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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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核准,则用红字借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予以全额冲减;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小于申请的留抵退税额,差额部分也用红字冲减,会计分录与不予核准的类同.
与此相适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关栏目内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在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内容作调整前,需注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取数口径.
对经纬天下小编的上述建议,业内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就不要设了.直接在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
办理留抵退税,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以上就是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各位都学会了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简称留抵退税,指的是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是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是临时性举措,也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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