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基数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3 11:43:2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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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基数
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职工福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
1.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2.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3.职工医药费: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如果提取,按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录做.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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