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税法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6 15:07: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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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约定的年限大于10年的,必须土地使用权40年,就按照40年摊销.
所以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并且,单位土地摊销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10年摊销,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土地证上的年限)摊销.
当前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规定)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两者均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正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充分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依据,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
(1)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
(2)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
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土地使用权摊销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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