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作为税额转出情形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8 11:37: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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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作为税额转出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为"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反映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22栏明确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出现两种常见情形,均与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有关.
1.购进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一批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已于当月认证抵扣.后用途改变,于2016年8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该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需要将已抵扣的17万进项税额的40%,即6.8万元做进项转出,填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转用起的第13个月再行抵扣.
2.不动产转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
根据第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案例]2016年5月1日,某纳税人购买了1座楼办公用,金额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正常情况下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再抵扣44万元.在2017年4月将该办公楼改造,专用做员工食堂.
假设转用时该不动产净值为800万,净值率为80%,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大于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此时应将抵扣的66万做进项转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为"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如果转用时该不动产净值为500万,净值率为50%,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此时将55万转出即可,也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为"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应转出
一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三种情况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种情况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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