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通告费是否可以抵扣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4 14:01:5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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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通告费是否可以抵扣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和财政票据的区别是什么?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简易计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关于高速通告费是否可以抵扣先简单介绍到这里,在抵扣高速通告费或是其他增值税进项税的时候,应该要根据税局的规定来进行抵扣,如果税局规定不能抵扣或是抵扣有要求,财务人员都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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