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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款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9 16:04:0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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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款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土地补偿费,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

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

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不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企业应该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

土地赔偿款账务处理参考如上,广大财务可以见到这类的赔偿款不属于是公司主营业务带来的收入,因此进入到营业外收入会比较合理.记得要为该土地赔偿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才能保证合法缴纳税费,没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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