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7 18:28:0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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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处理
一、 计算方法
增量留抵税额退还计算,对于如何计算增量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在文件公告里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公式中有两个关键点: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进项构成比例,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么绕口的一句话可以归纳为:"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 账务处理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较为简单,进项税额留抵在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余额,收到退税款对应留抵减少,对应科目进项税额减少,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填报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具体填写简单介绍如下: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增值税上期的留抵税额,在本期抵扣,冲减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扣除本期进项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差额,属于企业需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具体账务处理请参考上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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