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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数发票开了还要寄给对方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7 15:35:3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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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数发票开了还要寄给对方吗

答:发票对方公司已经认证抵扣并且入账,要把开好的两联红字发票寄给对方冲账用,如果对方没认证的,要把这未认证的两连发票要回来,而后开的红字发票不用寄给对方.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

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方给我开的销项负数发票需要认证吗?

对方开来的销项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由于不符合作废条件,无法作废,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鉴于红字专用发票能够直接冲减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都比较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进行了规范.

好了,在小编的介绍以后,负数发票开了还要寄给对方吗?如果是已经对方已经认证的发票,需要再寄回给对方冲账.如果是没有认证的话,那就不需要寄回了.可能企业之间的规定都不一样,具体还是参考企业的详细规定,以上内容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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