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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9 16:22:5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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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所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提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交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外购货物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上三个条件顺序确定计税依据(确认销售额).

视同销售货物的八大行为

如果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固定资产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整体上来说,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清理还是需要同累计折旧的办法处理,然后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可以在增值税的应交税费的简易计税的明细科目来核算,如果大家对于上文会计分录的解读拿捏不准的话,都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这里有很多相关的资料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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