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年底要转到税金及附加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9 11:36:3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23
河流不走直路而走弯路,是因为在前往大海的途中,它会遇到各种障碍,有些还无法逾越,所以,只有绕道而行。人也是如此,遇到挫折,无需悲观失望,不要停滞不前,而是保持平常心,把走弯路看成是前行的另一种形式、另一条途径。这样,就可以像那些蜿蜒的河流一样,最终抵达人生的目标。新一天,早安。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残保金年底要转到税金及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规定表明,导致企业承担残保金缴纳义务的原因是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没有达到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从这一角度而言,残保金的受益人并不是本企业职工,不应成为本企业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文件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因此在2016年5月后,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转入新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的同名项目中列报.但是,根据该文件的衔接规定及财政部会计司对该文件的官方解读,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不要求对前期已作出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进行追溯调整.
2019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
根据财会[2016]22号,"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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