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0 18:44:4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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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A公司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照提折旧,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是什么?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预期能够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终了后收回,因此计算折旧时应将其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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