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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0-26 18:59: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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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会计分录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

借: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处理

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通俗来讲就是生产多少征收多少。一般来说消费税是从价计征1,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2,所以对于一般应税货物来说,缴纳消费税是在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

虽然这样做,但是不改变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本质。所以只有工业企业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而商业企业不是了。基于上面的这些原理,我们可以得到下面这些结论:

(1)对于回收后不加工直接销售,由于受托方是加工企业,已经代替我们缴纳消费税了。所以我们在这批商品的基础上就等同于是流通企业,对于我方无生产环节,该批货物属于待流通阶段,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将已经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2)对于回收连续生产,那么委托加工和收回生产同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会计分录,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会计分录相信通过小编的讲述大家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那么大家是否也对委托加工消费税的处理也清楚了呢。这一炮双响,买一赠一的感觉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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