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30 08:56: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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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变化都有什么?
主要变化
(一)新增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租赁的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性原则,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原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识别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租赁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三)完善与租赁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承租人方面,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在出租人方面,主要增加了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融资租赁的销售损益、融资收益、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等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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