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如何做账务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2 11:36:0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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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如何做账务
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范围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包装物押金,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如果出借包装物在未超过一年之内偿还,偿还时记: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还或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如果销售的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税率为10%),则上述包装物押金还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因此应注意在没收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的押金时,不再计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在押金收取时就已经并入了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即与销售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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