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金报告待认证进项税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0 18:33:2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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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报告待认证进项税吗
答:"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借方,应该是抄增值税发票已入账,但尚未认证袭抵扣的进项税.一般没有贷方余额.(应交税金中百的这个子目会计制度上没有,是会计人员为了核算方便而自己加进度去的"过渡科目",主要就是暂时寄存这笔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的.放在应交税金知中理道解较困难,如放在其他应收款中就容易理解了.)
待认证进项税额
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通过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以上就是关于应交税金报告待认证进项税吗的内容,有不清楚的同学,请咨询在线专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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