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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30 15:12: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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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能否税前扣除

当然可以,这也是一种购买方式.需要原土地使用权拥有方给您开具发票.

司法拍卖,只是一种形式;本质上还是现在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转让给您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的风险:

基于司法拍卖土地使用权涉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拍卖地块原有税务事项或尚未处理等因素考虑,现对以司法拍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税务风险提示:

1.拍卖地块积欠税款由拍得人缴纳风险

由于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过户环节涉及的各类税款缴纳,包括地上部分建筑出租收益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或由拍得人缴纳以完成过户事宜.

2.拍卖地块交易环节税款由拍得人缴纳风险

由于司法拍卖常涉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即便拍卖公告载明拍卖交易环节"各付各税",仍存在因办理过户由拍得人代为缴纳本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款风险,构成拍得人取得土地的额外支出部分.

此类代缴税款,无法在未来期间项目清算时进行增值税差额扣除,影响税款(包括附加税)比例为11%/(1+11%)*(1+12%);土地增值税前无法扣除,影响税款最小比例为(1+30%)*30%;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影响税款比例为25%.

目前尚无税收政策及税务判例对代被执行人缴纳拍卖交易环节税款作为土地取得成本税前扣除予以规范或借鉴,风险极大.

3.拍卖地块对应发票合规性无法准确把握

拍卖交易环节取得的地块,由于被执行人未以自己名义缴纳或失联等原因,原应由被执行人自行开具发票给拍得人的正常操作流程无法执行,拍卖地块无法取得合规票据.

可由拍得人在代被执行人缴纳拍卖交易税款后到税务机关代开,但此操作方式并未有政策规定,面临较大的税企协调成本.

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也能够和正常购买土地一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但是需要对方开具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而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小编在本文也有进行介绍,整体而言以司法拍卖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税务风险比较大,需各位购买者进行理性看待.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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