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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的摘要怎么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5 17:52:3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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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的摘要怎么写

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 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以上详细介绍了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的摘要怎么写,也介绍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同时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作为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单位的财务人员,一定要非常的清楚,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的摘要写法如本文所示.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需要及时的进行各种会计处理,为了能够更加准确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人员需要不断的学习,本平台有这样的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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