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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可以分别核算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8 18:51: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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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可以分别核算吗

答:1、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缴一种税,或者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采用列举法进行定性,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某灯箱生产厂家,为客户生产灯箱并提供广告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采用排除法进行定性,即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可以推断,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其他个人(含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其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亦缴纳营业税.如某广告公司,为客户制作灯箱并发布广告,应当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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