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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8 15:57: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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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整体上来说,其实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都是经过谨慎性原则后才可以的,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可以将其计入收入账款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资料都在本网站上,如果你们对此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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