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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票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4 17:12:1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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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票吗

答:分公司是可以向总公司开票的.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应由分公司进行抵扣.不得由总公司进行抵扣.同时,分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对于总公司而言,取得了进项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的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吗?

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自行决定.如果在同一区域内(同一主管税务分局或所)的,可以实行报帐制,放到公司总部做,由总部统一缴税.如果跨区域的,是否独立核算不是主要的,分公司的税收由分公司在该区域就地缴纳.跨区域经营的情况很多,在税收上处理也是不一样的.分公司采取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均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章子也是总公司的,所有的往来都与总公司发生关系,分公司只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览客户而已,特别是有资质才能经营的项目(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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