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设立是什么意思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8 15:01:0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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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设立是什么意思
层层设立是指按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划逐级设立.一般来说,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的基本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的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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