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4 12:13: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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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作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不能共存,即"视同销售",就不要"进项税转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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