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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拿样品或者给代理商的样品是否全部做视同销售收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9 15:54:1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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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拿样品或者给代理商的样品是否全部做视同销售收入?

答: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其中.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调整事项予以调增.

视同销售收入不影响利润总额,却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按下列顺序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答:(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虽然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由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样品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的,而且税法也未规定作为销售费用的样品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一方面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税法又允许作为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都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处理,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要在申报时进行申报表调整处理(增大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但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该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据实处理,不能将不属于样品的其他赠送或不合理的样品费用支出作为样品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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