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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0 18:17: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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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吸收合并,未弥补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思成理解:

因为整体都已按照清算处理,未弥补亏损是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继续弥补的.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发行的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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